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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临淄区某医院骨折患者肺栓塞致死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引言:肺栓塞(PE),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其发作凶险,危及生命,致死致残率极高。血栓是最常见的栓子,其70%~95%来源于深静脉血栓脱落。而年龄因素、骨折引起的制动、活动减少以及创伤、炎症等引起的高凝状态是诱发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因而 ...

  临淄区某医院骨折患者肺栓塞致死案例

      引言:

  肺栓塞(PE),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其发作凶险,危及生命,致死致残率极高。血栓是最常见的栓子,其70%~95%来源于深静脉血栓脱落。而年龄因素、骨折引起的制动、活动减少以及创伤、炎症等引起的高凝状态是诱发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因而,股骨骨折、盆骨骨折等长期卧床的骨折患者,要特别注意防范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和脱落,严密防范肺栓塞发生。

  案情简介:

  患者XXX是淄博市临淄区人,2016年9月7日因外伤导致左侧股骨粗隆下骨折,到临淄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切开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手术,该手术完成的质量较差,骨折断端对位不好,髓腔开放。术后,医院未积极监测和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抗凝措施不足,且在化验单报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21.7单位,D-二聚体0.92mg/l,两项凝血指标异于正常值的情况下,仍为患者使用凝血药物,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2U静脉注射,极大的增加了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

  2016年9月22日医院以病床紧张为由,催促患者出院,并安排救护车送患者返家。经过一路颠簸,患者返家后突发喘憋、胸闷,继而昏迷,呼之不应。家属拨打120将患者送回该医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引发医疗纠纷。2016年9月,由临淄区卫生局向济南千佛山医院委托尸检。病理解剖诊断:双侧肺动脉内混合血栓形成,最大者长10cm,最大横径1cm,骑跨于左右肺动脉分支处;并于左肺较多小动脉内查见混合血栓。

临淄区某医院骨折患者肺栓塞致死案例


  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委托上海复旦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1、患者术前术后两次D-二聚体检查提示持续性升高,医方未予以重视,后期未予以检测;2、对股骨粗隆下骨折髋部手术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抗凝治疗,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3、医方对患者术后予以止血药物治疗有不妥。建议医方的过错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30%-45%的次要责任。

  2018年7月25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临淄区某医院承担45%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2173.7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引发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对于股骨粗隆下骨折的老年卧床患者,医生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积极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降低肺栓塞致死的发生率。

  逝者长已矣,过错一旦铸就,则无可挽回。故而,医者责任重大,防范风险,应警钟长鸣!

  徐海铭律师撰稿

  2018年8月10日

  律师简介: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医生、律师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在医院从事临床外科工作十余年,转作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熟的办案思路,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附加值的专业医事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