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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云南省普洱市某县级医院产科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引言:产科是医院的高风险科室,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之一。产科的医疗纠纷具有形式多样、突发性强、后果严重、关注度高等特点,关系到母婴生命的安危。因此,如何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母婴安全,减少医疗风险,降低医疗纠纷,是产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案情简介:患者XX,女,死亡年龄23岁,云南普洱孟连县人。

b云南省普洱市某县级医院产科死亡案例/b

      引言:

  产科是医院的高风险科室,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之一。产科的医疗纠纷具有形式多样、突发性强、后果严重、关注度高等特点,关系到母婴生命的安危。因此,如何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母婴安全,减少医疗风险,降低医疗纠纷,是产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案情简介:

  患者XX,女,死亡年龄23岁,云南普洱孟连县人。2017年3月30日,XX因孕40周,到普洱市某县级医院住院待产。入院后经产检,孕妇及胎儿状况良好,可试行顺产。XX于2017年3月31日8:30进入待产房,9点20分左右护士给予阴道指诊误破膜,羊水流出,10点左右XX被安排进入产房,随后XX意识逐渐不清醒,10点半出现昏迷,医生立即组织了抢救,但是医生对XX昏迷的原因并没有明确诊断。在XX深昏迷且辅助呼吸的情况下,医生没有及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反而“骑到患者胸部”人工按压腹部助产,并通过阴道侧切、产钳助产,最终接生一名女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XX产后持续昏迷,医院直到12时10分才实施“经腹子宫全切术”,手术过程极不顺利,不但邀请的普洱市医院的专家没有赶到,本院的医生在术中甚至亲自跑到手术室外告知家属无法完全切除子宫。医院的整个救治过程混乱,血库血量不足,无法及时给患者输血。XX最终于当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医治无效身故。XX母女身故引发医疗纠纷。

  案件进程:

  事故发生后,面对复杂而棘手的困境,患者家属一筹莫展。患者的丈夫极为担心因“地方保护”而影响司法公正,故千里之外求助于山东老家的专业医疗律师。

  律师连夜阅读病案材料,分析案情,制定应对策略。经研判,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未能有效预防“羊水栓塞”的发生;2、“羊水栓塞”发生后诊疗措施不当;3、“失血性休克”诊疗措施不当(子宫全切失败);4、未能及时剖宫产救护孕妇和婴儿生命;5、未能及时有效输血。上述过错与产妇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还发现,对于“XX之女娩出后是否存活”这一问题,医院的医护各条线已经统一口径,一致认定其为“死胎”或“死产”。由于住院病历为事发后次日封存的,存在医方集中改动病历、统一书写口径的重大嫌疑。

  “XX之女娩出后是否存活”是确定“损害后果”的重大问题。如其娩出后有呼吸、心跳,即为新生儿,具有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之权利。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如娩出后为“死胎”,则无上述权利。此时,患者家属未能保存婴儿的遗体,医方不承认XX之女存活的情况下,患方无法通过尸检来举证。故此,这成为案件办理的难点。

  律师分析认为,病历中虽多处认定为XX之女系(死胎)死产,但不可能不留有“活产”的痕迹。最终,通过仔细研判病历找到了突破口:死亡记录中记载XX之女于11:34分死亡。但是15:10的临时医嘱中记载:小抢救 新生儿抢救。这说明XX之女11时07分出生,到下午15时10分仍然在被抢救,这4个小时其必然是存活状态。

  故而,医方病历中虽然多处认定XX之女为死胎,但前后矛盾,无法否认XX之女存活的可能。医方应当承担XX母女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向孟连傣族拉枯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昆明法医院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于XX的死亡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5%;医方对XX之女的死亡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孟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对XX之女出生时是否存活展开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认定XX之女为自然人,出生后具有和依法享受民事权利。

b云南省普洱市某县级医院产科死亡案例/b


  一审法庭判决如下:1、被告医院针对XX死亡的损害后果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70560元;2、被告医院针对XX之女死亡的损害后果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480504元;两项总计:65106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产科重大医疗损害案例。被告作为县级医院,其技术能力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但这不能成为其违反诊疗规范、未能秉持高度注意义务的理由。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方应当秉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尊重事实、尊重生命,积极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引以为戒,从而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徐海铭律师撰稿

  2018年7月21日

  律师简介: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医生、律师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在医院从事临床外科工作十余年,转作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思路,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附加值的专业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