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
足部是糖尿病这个多系统疾病的一个复杂的靶器官。糖尿病患者因周围神经病变与外周血管疾病合并形成过高的机械压力,可引发一系列足部问题,从轻度的神经症状到严重的溃疡、感染、血管疾病、Charcot关节病和神经病变性骨折。因此,对老年糖尿病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重视对足部问题的早期预防和治疗将有重要的意义,而忽视老年糖尿病患者的足部问题,会引发严重的并发症,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9下午,退休职工XXX因头晕不适就诊于山东省生建某医院。患者有多年的高血压、糖尿病病史。接诊医生看过病人后诊断为高血压(极高危级),糖尿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给予乌拉地尔等药物静点降压。在输液过程中,患者自述右侧肢体麻木无力,测血压达到200/100mmHg。医生紧急医嘱开通左足背静脉通道,给予20%甘露醇快速滴入,患者血压降至160/80mmHg。2小时后,护理人员发现患者左足背肿胀饱满,未行处理。次日医生查房,发现患者左足背出现张力性水泡,水泡周边有甘露醇结晶。下午,水泡破裂,皮肤红肿。之后,患者足背感染持续加重,先后转院至148部队医院、淄博市职业病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济南市中心医院烧伤科会诊,患者的左足已经发生动脉栓塞,引发坏疽,遂在该医院进行了左足截肢手术,造成七级伤残。患方家属认为,山东生建某医院应对患者左足截肢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遂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周村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山东省生建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参加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980元。双方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全部处理完毕。
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卫生工作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因过失导致医疗损害发生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评价的标准是该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是否符合当地、当时的医疗卫生水平。本案中,糖尿病属于常见病、多发病,各级医院的卫生人员对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规范都应该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被告医护人员在医疗处置过程中,显然未对糖尿病足坏疽的后果引起足够的重视,患足滴注高渗液体成为引发感染乃至坏疽的导火索,最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
徐海铭律师撰稿
2016年12月2日
律师简介: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医学院,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医生、律师双职业证书的复合型律师。在医院从事临床外科工作十余年,转作律师后代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熟练地利用专业医学知识一针见血地找出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点,为当事人提供专家型医事法律服务,胜诉率极高。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