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不少大龄孕妇希望能够成功搭乘“生二胎”的末班车。然而,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医学和社会问题。首先,各级医院的妇产科接诊人数大量增加,医院承受着巨大的接诊压力。其次,由于大龄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其怀孕、妊娠和分娩的风险均高于正常,胎儿的先天性疾病的发生比例也大幅提高。由此引发的医患纠纷正在呈上升趋势。所以,医疗机构研究“如何应对大龄孕妇的生育高潮”这一社会课题显得非常迫切;如何化解矛盾,降低产检风险,减少产科事故发生率,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案情简介:
XXX,42岁女性,张店区沣水镇人。患者于2016年5月9日在张店区某区级综合医院确诊“早孕”,遂在该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遵医嘱定期产检。从开始产检到孕妇生产期间,医院先后为孕妇实施了6次彩超检查(包括一次四维彩超),均未能检出胎儿患有严重的先心病。孕妇一直被告知:产检结果正常,胎儿发育良好。患者遂于2016年11月1日分娩诞下一子,新生儿出生后全身青紫,呼气急促,刺激无哭闹。紧急转往淄博市中心医院和山东省立医院,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单心室、肺动脉闭锁、动脉导管未闭、卵圆孔未闭、心肌损害等”。患儿最终因抢救无效于7日后病故。不当出生儿的孕育、诞生和离世,如梦似幻,给患者全家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患者及家人遂与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
案件结果:
律师与院方进行了接洽,从医学专业和法律法规两方面指出了医院的过错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医院对此高度重视,通过专家论证,承认存在医疗过错,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赔偿。2017年1月15日,医患双方在淄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夫妇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8万元整。患者夫妇不再追究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出生案例。根据《母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孕妇享有优生优育选择权。医院有义务为孕妇提供规范的产检,和专业的医学建议。对于检出的缺陷胎儿,孕妇有权决定继续抑或终止妊娠。因医方的产检过错导致缺陷儿的诞生,损害了孕妇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医方应该为损害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不当出生案例与其他类型的医疗纠纷,在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项目等方面,应该注意区分。就本案来讲,医方的过错仅仅是诊断错误,因而导致缺陷儿出生的损害后果。但患儿罹患先心病,且因病抢救无效身故,系其自身胚胎染色体异常所致,非医方责任。故,患方无权针对缺陷儿的死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徐海铭律师撰稿
2017年1月15日
律师简介: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医学院,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医生、律师双职业证书的复合型律师。在医院从事临床外科工作十余年,转作律师后代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熟练地利用专业医学知识一针见血地找出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点,为当事人提供专家型医事法律服务,胜诉率极高。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