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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法院直接认定医疗过失存在的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0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院直接认定医疗过失存在的情形

  1、 负有举证的医疗机构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负有举证的医疗机构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遗失病历资料,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学会拒绝进行鉴定的;

  3、法官通过司法认知直接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