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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4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的丰富,就医不再困难,没钱一样可以看病,但治疗的过程无法避免的就是纠纷,医疗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不仅仅只有诉讼,还有别的方式,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特点以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特点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意义

  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体现在:

  调解程序非正式化,有利于当事人本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即使当事人本人行为能力较弱也不致于影响调解的结果;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免于暴露;规范适用的常识性和广泛性使当事人易于达成一致满意的处理结果;调解还可以在一个受控制的安全氛围下,通过开展对话重建被破坏的相互关系。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相对于医疗纠纷诉讼而言更加温和的一种维护权利的方式,正确的利用这种方式有的时候能为自己维护更多的利益,因此第三方调节机制不可忽视。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以及其特点和意义,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在我们现实生活,如果不幸发生了医疗纠纷的话,不管是患者一方还是医疗机构一方此时都是可以申请进行医疗纠纷调解的,但此时必须要作出书面的申请,那么这个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该怎么写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1、医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电话

  2、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3、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4、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 ; ;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几种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

  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提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当前两种方式当事人双方没有选择而进入诉讼程序时,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方式所签订的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三、医疗纠纷调解的效力

  1、自行协商调解的效力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由于其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是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

  2、行政调解的效力

  我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3、司法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就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严格执行,不能反悔与上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如何去写,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