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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解析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关系是如何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9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解析

转载:医疗事故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害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开始计算。比如,在医院做手术,五年后发现医院把纱布留在体内了,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发现纱布留在体内开始计算,而不是手术时或住院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种情况,1、权力人的请求,在医疗事故中,也就是患方要求医院赔偿,口头或是书面请求都是可以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力,最好是有书面的文件。2、义务人同意履行,医院如果同意赔偿,那么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3、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为了便于理解,举个例子。还是举上面的例子,2001年2月做的手术,2006年3月发现体内有纱布,2006年7月要求医院赔偿,那么诉讼时效在2006年7月中断,从2006年7月开始,重新计算一年,也就是说倒2007年7月,诉讼时效才结束。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次数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还是举上面的例子,如果说2007年5月,权力人有重要的事情需出国,倒2008年1月才回国,那么回国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指,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在2007年5月终止了,到2008年1月恢复。


  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上面的例子,如果2024年,患者才发现纱布遗留体内,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保护。


  诉讼时效只是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时间,其实民事权力是一直存在的,也就是说,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患者也是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的,只是这种权力不受法院的保护。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关系是如何

  人身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知道实际造成具体的伤情严重程度,之后才能按照造成不同级别的标准进行赔偿。那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关系是如何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关系是如何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


  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如完全、主要、同等和次要。


  二、医疗事故分级有何作用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患者死亡;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划分医疗事故等级,也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医疗纠纷诉讼中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