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纠纷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门诊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 怎么判定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门诊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怎么判定医疗事故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取得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