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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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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医药︱山东省某三甲医院使用“神经节苷脂”致患者瘫痪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神经节苷脂”是神经细胞膜的重要组成部分。酰基鞘氨醇蛋白位于细胞膜双脂层内,而碳水化合物极性朝向细胞外,这种物理上的不对称性及化学结构的差异,使得神经节苷脂类物质与细胞外多种信息相互作用。所以,神经细胞膜神经节苷脂类物质变化对调解神经元对细胞内外信息传递具有重要意义。案情简介:宗某,男性, 68岁,山东省滨州市人。

  前言:

  “神经节苷脂”是神经细胞膜的重要组成部分。酰基鞘氨醇蛋白位于细胞膜双脂层内,而碳水化合物极性朝向细胞外,这种物理上的不对称性及化学结构的差异,使得神经节苷脂类物质与细胞外多种信息相互作用。所以,神经细胞膜神经节苷脂类物质变化对调解神经元对细胞内外信息传递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宗某,男性, 68岁,山东省滨州市人。

  2018年10月31日,宗某因“腰痛伴右下肢无力2月”到山东省某三甲医院就诊,该院邀请北京某医院的专家徐某来院为患者实施“椎管内外神经鞘瘤切除术”。术后,医院未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徐某书写会诊记录及安排术后用药。而由其他医生在未行风险评估,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下为其输注了“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7天,致使患者在住院期间逐步出现全身肌肉瘫痪以致不能自主呼吸的医源性损害后果,诊断为 “吉兰—巴雷综合症”。由此,医疗损害引发了医患纠纷。

  案件进展:

  损害发生后,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求助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发布了对“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不良反应的预警,要求各药厂在药物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各医院要严控适应症、密切关注不良反应,谨慎用药。涉案医院在用药时显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也未行风险提示,其诊疗行为与诱发“吉兰—巴雷综合症”以致瘫痪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此,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认为:1、医院实施的神经鞘瘤手术具有适应症;2、使用药物后个体存在差异;3、医院在药物使用前与患者沟通存在不足;4、医院未能关注药监信息,药物使用方面存在不足;5、医院在患者肌力变化观察和呼吸机使用方面存在不足;综上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建议为同等到主要范围;患者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2020年8月24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答辩,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原告当庭举证,被告医院存在会诊制度、手术讨论制度和病历管理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医疗规范。故此,原告主张被告医院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安排了调解。并于2020年8月26日做出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律师点评:

  近年来,神经节苷脂类药物损害引发的不良事件屡见于媒体,业已引起了国家卫生和药监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11月8日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药厂修改药物说明书并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医院和临床医生在选择用药时要进行充分的效益和风险分析。此后,各类针对性的监管文件相继出台。故此,各级医院及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务必关注业界动态,特别是高度关注监管部门的风险预警。在诊疗活动中,唯有切实提高风险意识,方能防范此类医疗损害的再次发生。

  徐海铭·2020年9月20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师和律师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现任博睿律师事务所医事法务部主任。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