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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律咨讯︱山东省某妇幼医院心梗患者救治不当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分级诊疗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逐步实现从全科到专业化的医疗过程。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一级医院是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对人群提供一级预防 ...

  前言:

  分级诊疗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逐步实现从全科到专业化的医疗过程。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一级医院是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对人群提供一级预防,在社区管理多发病常见病现症病人并对疑难重症做好正确转诊,协助高层次医院搞好中间或院后服务,合理分流病人。

  案情简介:

  于某某,男性,身故年龄62岁,山东省淄博市人。

  2018年1月22日,于某某因感冒20余天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到桓台县某妇幼医院门诊就诊,医生将患者收入院。于某某入院后查体,心浊音界向左下扩大,心率148次/分,心率绝对不齐,第一心音强弱不等,双下肢凹陷性浮肿Ⅲ级。当日14时,辅助检查结果回报:D-二聚体1.99mmol/L,乳酸脱氢酶317U/L,肌酸激酶328U/L,B型钠尿肽前体10811pg/ml,高敏肌钙蛋白T36.71 pg/ml。初步诊断快速心房纤颤伴严重心衰。从上述指标可见患者病情严重,继发心梗和心源性休克的风险极高。医院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患者。患者在入院后10小时,下床大便时突发心梗,意识丧失,经全力抢救复苏后,立即安排救护车送往淄博市中心医院。患者在淄博市中心医院的ICU病房抢救10天,最终救治无效死亡。

  案情进展:

  患者身故引发了医患纠纷。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尸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血栓形成造成急性心功能障碍,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件结果:

  由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家属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组织了鉴定听证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程度范围。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医患双方针对涉案事实分别陈述了意见,特别针对医院的诊疗级别及转诊事宜展开了激烈的辩论。2019年11月11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6070.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据山东省卫健委网站的公示信息,被告医院在医疗损害发生时为一级妇幼医院;而被告医院在庭审中举证认为,其已经于医疗损害发生前1个月(2017年12月28日)获得了桓台县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该院晋升为二级妇幼医院的批复。但是,专科医院的诊疗分级仅是指其在专科领域的诊疗水平所达到的级别,而非综合或者全科领域的诊疗级别。与诊疗级别相对应的诊治能力的不足,是导致本次医疗损害发生的前提。因此,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控制医疗事故发生率。

  徐海铭•2019年12月15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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