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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律咨讯︱山东省某人民医院工伤患者救治不当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事业单位都已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但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依然不可完全避免。工伤事故有时与其他致害因素相竞合,引发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此时,如何全面有效的保护受害职工的权益,应当从法理和实践层面上恰当把控。案情简介:张某某,山东桓台县马桥镇人,系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月9日15时许 ...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事业单位都已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但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依然不可完全避免。工伤事故有时与其他致害因素相竞合,引发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此时,如何全面有效的保护受害职工的权益,应当从法理和实践层面上恰当把控。

  案情简介:

  张某某,山东桓台县马桥镇人,系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月9日15时许,张某某在工作时被工友驾驶的铲车挤伤胸部,当即胸痛难忍,被送入马桥镇医院救治,马桥镇医院未能查出原因,安排其回家观察。当晚,张某某疼痛持续加重,于19时到桓台县某人民医院就诊,医院通过CT检查诊断其左侧6、7肋骨骨折,但认为无大碍,给予口服药物后安排其回家观察。张某某回家休息4天后,车间主任就催促其上夜班。张某某带伤坚持了4个夜班后,于2018年1月20日凌晨病情再次加重,胸痛难忍,遂再次到桓台县某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但医院仍然未引起高度重视,拒绝将患者收住院。直到次日7时患者病情危重再次就诊时,医院才将其收住院,但此时患者“胀、痛、吐、闭”已近24小时,已经出现“肠梗阻”、“电解质紊乱”等严重并发症,最终张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13时抢救无效去世。张某某死亡后,经桓台县卫健局委托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进行了尸检,病历解剖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心内膜下、心外膜及心间质广泛充血、水肿、伴灶性出血,少量淋巴单核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细胞轻度肥大,可见心肌纤维撕裂现象等。

  案情进展:

  事故发生后,单位拒绝承认张某某系工伤死亡,拒绝申报工伤,更拒绝向家属赔偿。家属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对如何处理该事故一筹莫展。最终,家属找到专业律师咨询,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以后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工伤损害和医疗事故竞合的案件。工伤损害在先,医疗损害在后,两者共同参与造成了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工伤损害和侵权损害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有不同的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两者竞合时,并不排斥某些项目的重合赔付。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合理规划,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案件结果:

  通过专业答辩,工伤程序做出了工亡认定。社保部门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亲属供养金按月支付;桓台县劳动仲裁委裁定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丧葬补助金、验尸费等共计40000元。

  2019年6月26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医疗损害部分,法庭参照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判决:判令桓台县某人民医院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53107.2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综上,该案件共为家属争取到1451027.2元的赔偿金以及死者父亲按月发放的供养金。家属对律师的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由此可见,当工伤事故与其他侵权事件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双重的法律保障和救济。专业律师在办案时应当合理策划办案流程,结合法律实践,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徐海铭•2019年11月7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