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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律咨讯︱山东省某人民医院心脏支架手术患者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和冠状动脉搭桥都是冠心病的手术治疗方法,支架植入术是微创的,主要由心血管内科开展;冠状动脉搭桥是开胸的,由心胸外科开展。两个手术目的都是为了缓解患者心肌缺血,改善胸闷、胸痛等冠心病症状,两个手术没有优劣之分,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适应症谨慎选择。总体来说,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的微创操作,整体上降低了开胸手术的风险,更容易为患者所接受。

  前言: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和冠状动脉搭桥都是冠心病的手术治疗方法,支架植入术是微创的,主要由心血管内科开展;冠状动脉搭桥是开胸的,由心胸外科开展。两个手术目的都是为了缓解患者心肌缺血,改善胸闷、胸痛等冠心病症状,两个手术没有优劣之分,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适应症谨慎选择。总体来说,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的微创操作,整体上降低了开胸手术的风险,更容易为患者所接受。但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的手术风险级别仍为四级,且作为新兴手术方式,其开展受限于医院级别、审批资质以及医生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因此,该手术的非常规风险不容忽视。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性,身故年龄56岁,潍坊市青州人。

  2017年12月28日,张某某因活动后胸闷到青州市某人民医院就诊,医院以“不稳定型心绞痛”将患者收住院。患者入院后,医生积极推荐患者行“心脏支架植入术”,并认为其病情需要放置5个支架。由于青州市某人民医院的医生的技术水平有限,故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邀请山东省立医院的专家来院具体实施手术。2017年12月30日,青州市某人民医院邀请山东省立医院的专家崔某来院为患者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手术过程中放置到第4根支架时,引发患者心跳骤停,最终抢救无效,临床死亡。事发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潍坊医学院进行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致急性心源性猝死。

  案情进展: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本例应首选冠状动脉搭桥术,亦可选择介入治疗,但对于多支病变,从安全性角度PCI分次完成较一次完成更为妥当,医方予以一次性介入干预存在不当;根据本案介入治疗的光盘图像……,医方术中发生异常后未能再次造影查找原因,解决问题,也没有使用动脉球囊反搏,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病情治疗带来不利影响,故不排除术中发生病情突变与手术操作有关。考虑到患者所患冠心病复杂,无论选择哪种手术方式都属于复杂手术,均存在发生不良预后的概率,故建议医院过错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20%-30%。

  案件结果:

  2019年7月16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医院在“诊疗技术过错”之外,还存在“介入手术资质不全”及“会诊程序违规”等违法诊疗事实,应增加其过错权重。法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意见,于2019年8月1日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74573.6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30457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开展新型诊疗技术引发的医患纠纷。医方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手术方案制定不合理,选择一次性放置5根支架过于贪功冒进,忽视了手术风险;二是手术操作技能存在不足,不排除术中发生病情突变与手术操作有关。上述的过错最终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造成患者心源性猝死,院内死亡。

  因此,县级基层医院在开展新兴技术时一定要高度重视诊疗风险,严格审查技术准入资质,特别应当注意评价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只有切实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才能真正的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徐海铭•2019年8月17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