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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律咨讯︱山东省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精神病医院是比较特殊的专科类医院,无论从医院设置、服务对象、管理模式、医护方式以及社会功效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的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精神类疾病患病率的提高,精神病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精神病医院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防范医疗风险,成为精神病医院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案情简介:高某某,男性 ...

  前言:

  精神病医院是比较特殊的专科类医院,无论从医院设置、服务对象、管理模式、医护方式以及社会功效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的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精神类疾病患病率的提高,精神病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精神病医院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防范医疗风险,成为精神病医院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案情简介:

  高某某,男性,身故年龄39岁,山东省淄博市人。

  高某某是一名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2016年7月2日因病情发作被家属送入淄博市某精神卫生医院住院治疗。患者住院后由该精神卫生医院负责24小时的监护和管理。2016年8月2日,患者家属突然接到医院的通知:患者病重昏迷,已被就近送往某综合医院急救。家属急忙赶到某综合医院,发现患者深度昏迷,两侧胸廓不对称,胸壁有多处瘀斑。综合医院的急诊科CT回报:肺炎、胸腔积液,未发现骨折征象;实验室检查回报肌酸激酶等指标严重超标。综合医院针对患者的肺炎等疾患进行治疗,但未能控制病情发展,患者于一周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综合医院的影像科调取了CT原片,该CT片显示9处肋骨骨折。

  案件进程: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和研讨后,以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进一步侦查,并拒绝启动尸检程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以尸体存放已经超过七天为由,拒绝启动尸检。死者家属在刑事和民事程序上,都面临无法启动的困境。患者家属到医院门口拉横幅,到政府部门及检察院信访、上访,均未能推动案件进程,遂无奈求助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律师分析案情认为:固定证据,确定死因,是启动本案民事程序的关键。如果不能明确死因,则无法启动过错鉴定,民事官司难有胜诉机会。故此,本案应当详细规划,合理固定证据,推动民事程序。

  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由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组织死因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的病理死因是“在重症肺炎并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危重病情的基础上,由于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致肺动脉栓塞,通过机械性阻塞和(或)神经反射机制加速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院同时委托该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精神卫生医院的过失比例为同等责任,综合医院的过失比例为轻微责任。

  2018年2月26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精神卫生医院承担60%的过错责任,综合医院承担20%的过错责任。两家医院合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48903.26元。一审判决后,精神卫生医院对判决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亦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7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发生在精神病医院内的损害致死案件。由于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的特点,给损害事实的查明和取证造成了巨大困难,综合医院隐瞒CT诊断结果的行为也存在违规袒护的嫌疑。本案历时两年余,最终突破程序上的阻碍,获得了相对公正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患方的民事权益。同时,本案也反映出精神病医院对患者进行约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这就要求精神病医院的医护人员,不仅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而且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提供病患满意的诊疗服务。

  徐海铭·2018年7月26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