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律咨讯︱山东省某人民医院骨折患者肺栓塞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肺栓塞(PE),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引起肺循环障碍的病理生理综合征,其发作凶险,危及生命,致死致残率极高。血栓是最常见的栓子,其70%~95%来源于深静脉血栓脱落。而年龄因素、骨折引起的制动、活动减少以及创伤、炎症等引起的高凝状态是诱发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股骨骨折、盆骨骨折等长期卧床的骨折患者,要特别注意防范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和脱落 ...

  前言:

  肺栓塞(PE),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引起肺循环障碍的病理生理综合征,其发作凶险,危及生命,致死致残率极高。血栓是最常见的栓子,其70%~95%来源于深静脉血栓脱落。而年龄因素、骨折引起的制动、活动减少以及创伤、炎症等引起的高凝状态是诱发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股骨骨折、盆骨骨折等长期卧床的骨折患者,要特别注意防范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和脱落,降低肺栓塞等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案情简介:

  曹某某,男,身故年龄59岁,山东省淄博市人。

  2016年9月7日,曹某某因工伤导致左腿股骨粗隆下骨折,到临淄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切开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手术,该手术完成的质量较差,骨折断端对位不好,髓腔开放。术后,医院未积极监测和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抗凝措施不足,且化验单报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21.7单位,D-二聚体0.92mg/l,两项凝血指标异于正常值的情况下,仍使用凝血药物,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2U静脉注射,增加了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

  2016年9月22日,医院以病床紧张为由催促患者出院,并安排救护车送患者返家。经过一路颠簸,患者返家后1小时,突发喘憋、胸闷,继而昏迷,呼之不应。家属拨打120将患者送回医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进展:

  患者身故引发医疗纠纷,家属立即求助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经协调临淄区卫生局,患方于2016年9月向济南市千佛山医院委托尸检,进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双侧肺动脉内混合血栓形成,最大者长10cm,最大横径1cm,骑跨于左右肺动脉分支处;并于左肺较多小动脉内查见混合血栓。

  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委托上海复旦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如下:1、患者术前术后两次D-二聚体检查提示持续性升高,医方未予以重视,后期未予以检测;2、对股骨粗隆下骨折髋部手术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抗凝治疗,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3、医方对患者术后予以止血药物治疗有不妥。鉴定机构建议医方的过错原因力范围为:30%-45%。

  2018年7月25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5%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72173.7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引发的医疗损害事故。对于股骨粗隆下骨折的老年卧床患者,医院应当高度注意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做好排查和监控工作,可大大降低肺栓塞的发生几率。故而,医者责任重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当警钟长鸣!

  徐海铭·2018年8月10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26197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