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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徐海铭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703201610332156

  • 电话:

    13261977065

  •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文章详情

医律咨讯︱山东省某地乌头碱中毒死亡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来源: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浏览:266
[导读]:前言:死亡案件如果涉及民事纠纷,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对死因相关证据的留存和固定。重要证据的灭失对于事实的查清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会有严重的影响,可能会直接导致案件败诉。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5日23时左右,淄博市中心医院急诊科迎来这样一位患者,该患者于晚饭时饮用了一两自制药酒后既感到胸闷心慌并呕吐不止,接诊医生立即给患者行心电图检查 ...

  前言:

  死亡案件如果涉及民事纠纷,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对死因相关证据的留存和固定。重要证据的灭失对于事实的查清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会有严重的影响,可能会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5日23时左右,淄博市中心医院急诊科迎来这样一位患者,该患者于晚饭时饮用了一两自制药酒后既感到胸闷心慌并呕吐不止,接诊医生立即给患者行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心率每分钟180多次,且为多源室性心律失常。医护人员立即给予积极抢救,先后应用了利多卡因、胺碘酮等药物,电复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措施,历经近3个小时的抢救,患者最终仍死于恶性心率失常。据患者的妻子描述,这瓶药酒乃朋友赠送,所知成分为附子、川乌等。据了解,这两位中药里面都含有乌头碱,这种生物碱易溶于乙醇,且吸收极快,即使服用小剂量也容易中毒,故川乌、附子泡酒禁用生品,必须炮制后方能使用。

  案情进展:

  患者死亡后,家属忙于处理后事,并没有考虑到死亡纠纷的后续处理需要固定证据。家属按照当地的风俗,于次日午时前将患者的尸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赠送药酒的朋友也趁家属忙乱,趁机将残余药酒倒入了马桶。至此,证明患者因药酒中毒死亡的重要证据全部灭失。涉事者也不再承认自己对患者的死亡有任何过错。家属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也因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受理立案。患者家属陷入困顿,遂寻求律师的帮助。

  案件结果:

  律师分析案情认为:根据患者的病史和症状以及抢救记录分析其死亡原因,极有可能是“乌头碱中毒”造成的心功能衰竭死亡,配制和赠送药酒的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并且应该对患者死亡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药酒”和“尸体”等关键证据的灭失,导致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明确毒化成分和死亡原因。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家属因举证不能而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终,经过律师参与,涉事方和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涉事方愿意补偿家属62000元。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干警会侦查取证。但是,在民事纠纷中,家属要主动收集和固定涉及死因的相关证据。涉嫌医患纠纷的情况下,医院往往也会提示家属是否对死者尸体进行尸检。家属在克服悲伤的同时,应当冷静处理后事,不要囿于“地方风俗”等原因导致关键证据的灭失,使自身处于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最终导致败诉的后果。

  徐海铭·2017年1月13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261977065。